四、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(一)凡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科研、生产企业单位、国内其它省、市(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整机应用单位均可参加申报。 (二)申报单位必须具有与专项相关专业、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人员和实施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、设施及自有资金。 (三)主持或参加申报的企业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明。 (四)申报项目必须有应用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参与。外省市的单位参与申报时时必须与上海市的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申报。鼓励实行产研结合和与港、澳、台及国外有关单位联合申报。2006年是该基金支持年限3年的最后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