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政策依据
1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商务部、科技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《关于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65号)
2、关于修订《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》的通知(沪科合(2010)第19号)
(二)认定条件
申请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具有法人资格,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;
2、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应为:信息技术外包服务(ITO)或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(BPO)或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(KPO);
3、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税收管理、外汇管理、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,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;
4、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%以上;
5、企业从事ITO、BPO、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%以上;
6、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(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、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、IT服务管理、信息安全管理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、ISO质量体系认证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)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,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(离岸)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%。
(三)优惠方式
1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3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(四)申报时间
常年受理,集中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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